在一个多月时间内,重庆男子石某在内江6家药店多次购买同类功效的保健品上百盒。在向食药监管部门投诉后,这些保健品被认定为“三无”产品,为此,石某通过诉讼,要求6家药店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10倍的赔偿金。尽管其中4家药店与石某达成调解,但有两家药店坚持认为,石某不是普通消费者,其“知假买假”是用于职业牟利,为此拒绝赔偿。
在一审法院判处这两家药店“退一赔十”,药店不服而上诉后,日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款,法院认为,在药店未能举证证明石某购买保健品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石某作为消费者是否为谋取高额赔偿金而知假买假,并不影响其依法行使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欢迎大家踊跃发言
你的看法说不定会上电视哦!
今日节目视频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