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给你听第二十八期新修订的中华人

时间:2023/11/30 9:28:04 来源:男性_男性保健_男性健康网站 作者:佚名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由过去的九章六十一条扩大至十章八十六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将切实推动我国妇女人权事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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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有哪些新亮点?

对妇女权益保障有哪些新举措?

一起来看看吧!

亮点一

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亮点二

明确界定性骚扰,完善处置机制

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三

强化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十六条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四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扩大

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亮点五

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

全过程保障妇女职业劳动权益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及女职工待遇方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以下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6、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7、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未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的;

8、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亮点六

保障妇女合法财产权益

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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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二十八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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