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雀斑治疗 http://m.39.net/news/a_9491804.html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罪名。本罪的认定关键在于主客观上对"有毒有害"的判明。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文件中,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司法大数据,年-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此外,还依法审理了大量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犹记得郭某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尘埃落定时,朋友圈里卖减肥药的仿佛一夜之间“销声匿迹”。但从某网上购物平台,仍然能看见大量充斥性暗示语言的“男性保健品”。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是否也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呢?答案是相对肯定的,笔者以曾办案件及在办案件为例,来浅析一下该罪名的主要特征及主体辩护思路。
01
—
该罪名必须要求行为人
“明知故意”
行为人常用自我辩护策略为主观上“不明知、无故意”。既不知道自己所销售的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也不知道该产品添加、使用了已被列入禁止名单的物质。更不知道所销售产品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笔者认为:何谓明知?何谓推断明知?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提供了方法: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笔者认为,以上的司法解释是采取列举法的方式对生活中常见明知的情形进行了概括。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将所有的犯罪情节列举穷尽。
对此,在辩护策略中,笔者认为至少有两点着重注意:
一、不可以只将行为人的口供作为认定明知的唯一证据。
辩护人既要考虑行为人本身的认知能力,如学历水平、从事相关行业的经历和经验,也考要考虑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的具体情况;还要结合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来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进行综合判断。
二、尽可能的提请主办人对行为人不具备违法性认识的辩护理由进行认真审查。
02
—
该罪名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