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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左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本地媒体公开道歉。
自年开始,左某无证销售玛卡五星、玛卡天然等非法保健品。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保定分中心检测,其销售的非法保健品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其销售的保健品为假药。
庭审中,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表示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通过非正常途径购入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并已经严重危及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对此,根据左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对左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本案中,被告人左某无证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玛卡五星、玛卡天然等非法保健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西地那非”被列为禁止添加品的规定,该保健品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故此,法院认定左某犯销售假药罪,对其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本地媒体公开道歉的判决。
由于中药成分见效较慢,当前保健药品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西药成分违法添加的问题,“黑名单”中禁用的“西地那非”甚至成为“新网红”。但我们知道,不论是保健药品还是普通药品中添加西药,在用量不当、适用人群不明时,都可能严重危害服用者的人体健康。在此特别提示各位朋友,在购买药品时,医院和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店购买,并注意国家字号批文,树立科学养生观、健康观,杜绝购买“三无”药品。此外,一旦发现有制假售假的行为,要勇于向相关部门举报,做食药安全的自觉维护者,保障我们的身体健康。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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