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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蓝字 6月18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罗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年4月至年3月,罗某在明知龚某(另案处理)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从龚某处购买保健酒,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食用,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各地。
据查明,罗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金额近10万元。经鉴定,上述保健酒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化学药品,属于处方药,有较强的副作用和严格禁忌,其用法用量有明确规定,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才能服用。
判决
6月10日,本案开庭审理。6月18日,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罗某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余元;责令被告人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各被害人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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