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因涉嫌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被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三个月并处以罚金
“我就是卖点保健品,凭什么抓我?”“你明知自己销售的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依然无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向广大群众售卖,随时可能威胁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张某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无力反驳,低下了头。
近日,东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任何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多次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加价后陆续销售给王某等13人,从中获取暴利。案发时,张某已非法获利.02元,被捕时仍有价值.6元的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待售出。
最终,被告人张某因其不法行为获刑三年三个月,并被处以罚金,且其违法所得也被追缴没收。
延伸阅读
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食品”一类,食品的安全关乎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而“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会产生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是一种应当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
国家有关部门早在年就以《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33号)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添加了“西地那非”的食品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对于存在生产和销售行为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定罪处罚。
来源:综合自包头晚报、张家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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